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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丽伟小吃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丽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C7HY5M2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新华村农贸综合市场北边店面第10-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综执罚决字〔2023〕第003227号
2023年12月06日,当事人浦江县丽伟小吃店在浦江县黄宅镇新华农贸市场北店面第10-11号在店门口使用燃气灶蒸小笼包经营过程中使用水加热燃气气瓶,燃气气瓶颜色为橘红色、数量为1只。经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指出问题后,当事人当场于12月06日07时48分将装水脸盆撤下停止加热燃气气瓶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停止加热燃气气瓶,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 号)的规定,符合“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局)
2023-12-15
2
浦江黄宅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61号
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28日10时20分左右,在浦江县黄宅镇新华农贸市场北店面第10-11号厨房内使用没有燃气熄火保护装置的2个燃气灶,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具有安全隐患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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