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西河底镇忠生蔬菜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忠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2B61X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西河底镇西河底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4〕79号
1、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涉案葱是抽检前一天(2024年6月4日)从晋城农副市场大门口的一个临时摊位购进的,购进了20斤,购进价0.8元/斤,销售价1.5元/斤,货值金额为20×1.5=30元,违法所得为20×(1.5-0.8)=14元。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3、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的葱已全部销售完毕。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元。共计罚没款2014元。
2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2
陵市监附处罚[2023]70号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确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螺蛳粉)。涉案螺蛳粉进价14元/包,售价16元/瓶,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销售1包,截止案发,无剩余,货值金额1*16=16元,不足一千元,违法所得1*16=1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图片和支付凭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无超过保质期涉案螺蛳粉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询问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螺蛳粉)的供货商资质、供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