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树平 | 注册资本:4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7410833419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1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福州市鼓楼区逸图商贸行
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4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2-01-13
(2021)京0491民初3488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4
2021-10-19
(2021)京0491民初3488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5
2021-09-29
(2021)京0491民初3488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2-17
(2021)京0491民初3488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
2021-10-28
(2021)京0491民初3488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30
2013-04-26
(2013)并民初字第0003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彪马欧洲公司与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1-08
2018-09-12
(2018)晋04民终1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与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0-27
2017-03-27
(2016)晋0411民初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6-28
2017-05-30
(2017)晋04民终9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高市监处罚﹝2025﹞3号
2023年11月6日联营商向当事人卖场送货TWP-AF01B型号电烤炉(空气炸锅)1个,2024年7月11日抽检时从其库房送到卖场同型号电烤炉1个,送货价473元,售价550元,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77元。省局组织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长治市金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电烤炉(空气炸锅)被判为不合格。
1、没收违法销售的电烤炉(空气炸锅)1个;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2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7元。
220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5-01-26
2
长高开市监处﹝2023﹞5号
该批次电饭锅于2022年8月22日购进,生产厂家为广东华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共购进的不合格电饭锅6个,销售4个,进价120.93元/个,销售价139元/个,剩余2个。当事人共计违法所得72.28元,货值金额83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关于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法定代表人石树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李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和期限。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李虎陪同检查,未发现卖场销售但发现库房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电饭锅2个,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的事实。5、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2年8月22日购进扬子牌CFXB20-A型号电饭锅6个,销售4个,尚未售出2个,进价120.93元/个,销价139元/个的事实。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7、“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CFXB20-A扬子牌电饭锅”抽检不合格的事实。8、“金威超市太西店商品验收明细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向冯巧玲购进扬子牌CFXB20-A型号电饭锅6个的事实。9、“广东华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了2022年6月22日发货给冯巧玲CFXB20-A扬子牌电饭锅6个及购进价格为120.93元/个的事实。10、当事人出具的“扬子全自动电饭锅销售明细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9月3日、9月21日、9月26日、11月9日销售4个电饭锅及销售价格为139元/个的事实。11、“扬子授权书”、联营协议、冯巧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广东华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冯巧玲进入长治地区商场、卖场并负责售后服务的事实。12、当事人提供的广东华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电饭锅出厂检验报告、滁州扬子高科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08010718310023)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罚款0.16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668.00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