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五音飞扬艺术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姣君 | 注册资本:1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MA4KN3J82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2号(阳光100)53号楼2层B区13-19号、A区21-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120号
当事人于2016年07月13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艺术培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活动,同月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为吸引学员和家长,对外进行宣传招生,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联系联系武汉市江夏区旭昇广告图文店制作了2个易拉宝(50元/个),共支付费用100元,并放在其培训场所大门口处,用于介绍了机构内的Alex和张梦媛老师。易拉宝中教育背景与资质一项,分别显示了Alex老师获得持有剑桥TKT证书/TESL证书、张梦媛老师获得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和高级中学英语教师资格证,但当事人均不能相关证明材料。综上认定,武汉市五音飞扬艺术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用于宣传招生的2个易拉宝介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构“曾获荣誉”,故本案广告费用共计100元。另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制作的2个易拉宝均已自行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元。
4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