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盛和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C031T7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环城西路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4〕150号
经查,2024年5月1日,当事人购进了110瓶飘柔牌和海飞丝牌洗发露,共花费1905元。其产品名称、购进价格、数量等分别如下:1、飘柔日常护理双效滋润舒爽洗发露;规格170g/瓶;采购30瓶;购价6元/瓶。2、飘柔日常护理双效滋润舒爽洗发露;规格360g/瓶;采购30瓶;购价12元/瓶。3、飘柔日常护理双效滋润舒爽洗发露;规格750ml/瓶;采购15瓶;购价21元/瓶。4、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规格200g/瓶;采购15瓶;购价15元。5、海飞丝止痒呵护型去屑洗发露;规格400g/瓶;采购10瓶;购价28元/瓶。6、海飞丝止痒呵护型去屑洗发露;规格750g/瓶;采购10瓶;购价50元/瓶。上述产品当事人在采购之时未索取进货票据。
2024年5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经案涉商标权利人的相关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其产品非宝洁公司的产品。我局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并计划送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予以进一步鉴定,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阳市监强制[2024]27号)、《财务清单》(当阳市监强制单[2024]27号)、《鉴定期间告知书》(当阳市监检鉴期[2024]7号)。2024年6月10日,我局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BP编号:24-137-05RS-1)称:我局寄交该司的样品,经鉴定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至案发,当事人分别以每瓶9元、18元、30元的价格售出上述飘柔牌洗发露170g/瓶装的11瓶、360g/瓶装的7瓶、750ml/瓶装的1瓶,分别剩余9瓶、23瓶、14瓶。以每瓶25元、42元、78元的价格售上述涉海飞丝牌洗发露,200g/瓶装的3瓶、400g/瓶装的1瓶、750g/瓶装的4瓶,分别剩余12瓶、9瓶、6瓶,售得684元,货值金额共计2835元。由于当事人未对案涉产品做独立的财务核算,无法计算其人工、水电等费用,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海飞丝”牌和“飘柔”牌洗发露83瓶并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