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郑瑞华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瑞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AQ1E46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5〕第000006号
经查明: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09号前道路上摆放带鱼、虾、鲳鱼等海鲜,占道面积3.25平方米(长2.5米、宽1.3米),该行为影响行人通行。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占道的海鲜。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1、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8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5-03-19
2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4〕第000369号
经查明: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09号前人行道上摆放泡沫箱,泡沫箱上放置有海鲜,占道面积2.88平方米(长2.5米、宽1.15米),该行为影响行人通行。202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占道的泡沫箱及海鲜。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1、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4-10-28
3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4〕第000077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沿街商户,2024年3月1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09号经营,该店出店经营的物品为水产品,现场测量长2.85米,宽1米,面积为2.85平方米。2024年3月15日16时30分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收到本通知书之时起六小时内清理所有店外经营物品。2023年3月20日经查,未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法性质为:沿街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店外经营。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650.00)
65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4-04-24
4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3〕第000555号
当事人为沿街商户,于2023年8月15日,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09号店前台阶上摆放有水产品进行经营,经测量占地面积0.48平方米(长1.2米、宽0.4米),影响市容。2023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壹日内清理店外摆放物品,今后不得再出店经营。2023年8月18日10时20分至10时35分经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3年8月21日10时15分经再次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