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惠丰粮油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7CKL736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长宁小区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37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于2024年1月15日从哈尔滨宝昌号购进1袋糯米,进价102元/袋,拆封散装销售6元/kg,货值金额150元。至案发已售15kg,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6月06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惠丰粮油商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生产商五常市稻谷香合作社生产的糯米,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净含量25kg/袋,保质期为常温6个月,共10kg,已过期的事实。
证据二:有2024年06月11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惠丰粮油商店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生产商五常市稻谷香合作社生产的糯米,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净含量25kg/袋,保质期为常温6个月,共10kg,已过期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呼玛县惠丰粮油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王文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五:有现场检查图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