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程彭食品经营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粉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5MA7MFT0HX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乌兰小区9号楼底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赛市监处罚〔2025〕135号
当事人自2025年6月20日开始,在未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5年7月21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烟草专卖局因当事人经营的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案烟草共计9个品种,合计4.9条,涉案金额共计684.50元,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采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烟草专卖局认定的涉案物品核价金额计算。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给予当事人案值金额684.5.00元35%的罚款:240元。
263.00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