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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工贸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兆云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382MA4PC45643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韶山市清溪镇工贸大市场5栋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韶市监处罚〔2023〕36号
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第一个阴凉柜内第二层货架上发现8盒“哥白尼”苦参碱栓(国药准字:H20059386,生产批号:20210306,生产日期:20210317,有效期至:202302)超过有效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6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兆云,于2022年6月28日,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4.29元/盒的单价采购“哥白尼苦参碱栓”10盒(国药准字:H20059386,生产批号:20210306,生产日期:20210317,有效期至:202302),并以15元/盒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涉案药品在有效期内销售2盒,剩余8盒在超过有效期后,尚未销售出去,涉案货值金额为120元,无违法所得。
按照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涉案的8盒“哥白尼苦参碱栓”;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圆整(¥5000.00)。
500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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