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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大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3505246875124078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榜路2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2025)闽0526民初306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
德化县人民法院
2
2024-07-05
(2024)川1102民初610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李**
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3
2019-04-04
(2019)浙0192民初125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陈**
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
杭州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2-24
侵害商标权纠纷
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
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2
2024-07-05
(2024)川1102民初610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李**与福建省安溪县某某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13
2022-07-07
(2021)京0102民初3734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16
2020-12-07
(2020)皖8601民初24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与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30
2019-04-09
(2019)浙0192民初125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陈**与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1
2017-07-26
(2017)苏1281民初53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1-26
2018-11-11
(2018)沪7101民初82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骆*与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08
2018-08-29
(2018)浙0205民初351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赵**与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190号
2025年4月18日,我局收到安溪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安公(龙门)不立【2025】00009号,函告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移送的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安市监涉罪移字〔2025〕5号)在侦查后未达到立案标准,重新移交我局处理。 经查,2024年11月7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法对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铁观音茶叶(生产日期:2024-10-15)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2024年11月28日,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编号:TJJ(2024)0126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SBJ2435000037460000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显示三氯杀螨醇项目标准指标为≤0.01mg/kg,实测值为0.022mg/kg)。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5年1月1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204002400263),报告显示三氯杀螨醇项目复检检验结果为0.023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铁观音茶叶原料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安溪县虎邱镇福井村大池147号茶农王泉兴(身份证号:350524195202013514,联系电话15060977329)购进的,共购进了140斤,单价20元/斤,共支付货款2800元。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将购进的铁观音茶叶原料进行加工包装,成品共100袋,每袋净含量500克,售价为3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涉案批次铁观音茶叶2袋,每袋售价30元(被抽检机构购买用于检验)共计60元,其余98袋存放于冻库待售,涉案产品均无流入市场。在生产过程中,当事人只对原材料、成品的感官项目:非茶类夹杂物、水分、碎茶、粉末产、净含量等进行检测,未对原材料及成品的农药残留项目进行检测。 另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茶叶原料时保留相关进货凭证、茶农身份信息,索要了产品合格承诺书,并上传该批次铁观音茶叶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又查,当事人系初次被发现实施生产经营农残超标的茶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涉案铁观音茶叶98袋。 另茶农王泉兴涉嫌加工农残超标茶叶的线索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移送安溪县农村农业局处理。
﹝一﹞处罚款1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三﹞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涉案铁观音茶叶98袋。
1000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8
2
安市监处罚〔2026〕70号
当事人在生产涉案白茶过程中,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厂址与事实不符,含有虚假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没收18件涉案老白茶(60克装); 2、没收违法所得10.89元; 3、处罚款5000元。
一、没收18件涉案老白茶﹝60克装﹞;二、没收违法所得10.89元;三、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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