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普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皂市第一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D40RRL1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证古都大道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777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23年11月24日核准登记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MAD40RRL15)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CB728c00006),在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古都大道51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的总公司“湖北鸿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了5瓶“华南牌硫糖铝口服混悬液”(生产日期:2024/03/09,有效期至2026/03/08),单价16.3元/瓶,购进总金额为81.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销售记录,其余3瓶无法确定是否是在药品有效期内售出,剩余2瓶于2026年6月23日已超过保质期,并于2026年6月23日销售给了消费者。当事人销售上述2瓶劣药“华南牌硫糖铝口服混悬液”的违法所得为40元。 2026年6月24日,本局皂市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北普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皂市第一药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华南牌硫糖铝口服混悬液”的库存。执法人员提取了该批次药品的出库单。经执法人员调解,当事人将上述货款40元退还消费者,并主动赔偿2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