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齐齐哈尔金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雅尔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金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8MA1BBPA86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二号楼一楼南一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是在2025年1月12日本着方便老百姓的想法,准备在雅尔塞周边村以瓶充瓶开展上门灌装服务,并于当日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宏兴食杂店门前以瓶充瓶的方式,为该店充装了3瓶瓶装液化石油气,共计310元。后经他人提醒,意识到了此行为无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便自行停止了该行为。自2025年1月12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以瓶充瓶方式上门灌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共计3瓶,货值金额3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虚假宣传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0元。3、罚款1690元。
1690.0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1
2
齐梅(燃)住罚决字〔2025〕001号
齐齐哈尔金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雅尔塞分公司非法用气瓶转冲燃气案
依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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