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国峰注册资本: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791125706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西宁路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05
(2023)吉02民监1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8-24
(2022)吉0204行审10号
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3
2021-11-05
(2021)吉0204行审69号
行政行为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3
2022-10-31
(2022)吉0204执2369号
行政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03
2022-10-31
(2022)吉0204执2328号
行政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10
2022-05-20
(2022)吉0204执保506号
财产保全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8004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10-31
2020-10-28
(2020)吉0204执1757号
行政案件执行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8-31
2020-08-22
(2020)吉0204执1182号
其它类型纠纷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7-23
2020-06-19
(2020)吉0204行审22号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9-10-01
2019-09-05
(2018)吉0221执6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儒晟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百年相府酒厂、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0-01
2019-09-05
(2018)吉0221执6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儒晟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百年相府酒厂、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孟**、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0-01
2019-09-05
(2018)吉0221执6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儒晟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9-06
2019-07-23
(2019)吉0204行审163号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5﹞05063号
经查,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西宁路2号生产的两款“精肉腊味香肠”“一整根装”以及“四小根装”(净含量200克),以每袋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两款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商品条码均为:“6930374800194”,经查询,该条码显示已经注销状态,该公司在生产的两款产品中使用了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2025年5月13日,办案机构对厂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涉案商品成品已经全部销售无库存,厂家对两款商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136,从当事人销售记录中无法体现出两款包装的具体使用数量,本案中货值金额通过其印刷该包装的总数量减去厂区剩余的包装数量计算其已经销售的成品数量288袋。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吉林市哈欧亚国峰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9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
9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5-10-28
2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3053号
经查,食品生产许可系统数据显示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22020436441)有效期自2017年09月07日至2022年09月06日,许可证状态为过期。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办理新证期间,共生产经营四个批次产品,并通过P图的方式,将已经过期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时间由2017年09月07日至2022年09月06日修改为2022年09月07日至2027年09月06日,作为其资质证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送给了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和吉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茂美食品批发部。具体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情况为:(1)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生产精肉腊肠50袋,规格200g/袋,成本价4.5元/袋,销售价格5.9元/袋,于2024年1月15日全部销售给了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货值金额295元,违法所得295元。(2)当事人于2024年2月3日生产精肉腊肠540袋,规格200g/袋,成本价4.5元/袋,销售价格5.9元/袋,其中490袋作为春节福利礼品赠送他人,剩余50袋于2024年2月5日全部销售给了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货值金额3186元,违法所得295元。(3)当事人于2024年2月25日生产精肉单根170袋,规格200g/袋,成本价4.5元/袋,销售价格6元/袋,于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1日先后销售给了吉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茂美食品批发部70袋、100袋,货值金额1020元,违法所得1020元。(4)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生产精肉腊肠50袋,规格200g/袋,成本价4.5元/袋,销售价格5.9元/袋,于2024年3月23日全部销售给了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货值金额295元,违法所得295元。当事人接到上述两个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精肉腊肠(批次2024-02-03)3袋,已做自行销毁处理。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796元,违法所得1887.3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3月29日,办案机构接到案件线索,该线索显示为当事人生产的精肉腊肠(广式风味)(批次2024-02-03)和精肉单根(广式风味)(熏煮香肠)(批次2024-02-25)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从事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经批准本局于2024年4月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22年9月7日开始一直处于过期状态未办理延续。许可证过期期间,包括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在内,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四个批次产品,当事人接到上述两个不合格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精肉腊肠(批次2024-02-03)3袋,已做自行销毁处理。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796元,违法所得1887.3元。当事人表示其通过P图的方式,将已经过期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时间由2017年09月07日至2022年09月06日修改为2022年09月07日至2027年09月06日,作为其资质证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送给了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和吉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茂美食品批发部。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精肉腊肠和精肉单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期间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篡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7元;3、罚款人民币135000元。
13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