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维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2782247656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铭源新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7
(2024)豫0822民初32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博爱县人民法院
2
2024-12-25
(2024)豫0822民初32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博爱县人民法院
3
2024-12-25
(2024)豫0822民初32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博爱县人民法院
4
2024-12-24
(2024)豫0822民初31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博爱县人民法院
5
2024-12-24
(2024)豫0822民初31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丁**
博爱县人民法院
6
2024-12-20
(2024)豫0822民初31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谢*
博爱县人民法院
7
2024-12-18
(2024)豫0822民初31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博爱县人民法院
8
2024-12-18
(2024)豫0822民初31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丁**
博爱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2
(2024)豫0822民初31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谢*
博爱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15
(2024)豫0822民初29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
博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30
2025-09-26
(2025)豫0822民初2785号之二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高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监处罚﹝2025﹞133号
2025年5月21日,按照“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专项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以0.93元/度收取商户电费、按照“阶梯电价”(一档为0.56元/度、2160度,二挡为0.61元/度、2160-3120度,三挡为0.86元/度、3120度以上)收取居民电费,存在超标准收取电费的价格违法行为。遂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2025年7月15日、7月21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商铺60个,正在租用的约50间左右,电费采用抄表,无结算周期;住宅472套,常住户130户左右,采用预付费方式收取。 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以0.93元/度的标准收取了商户电费;其中电费为0.86元/度,维保费0.5元/度。依据《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件要求,“对于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超过10%。”之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逐月发布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代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为基准电价,测算当月应收取终端用户价格。经测算,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商户电费104512.76元。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当事人按照“阶梯电价”的计费方式收取了居民电费。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范围内试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对未执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照居民电价平均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以及《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终端用户,按照《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登记居民合表用户或者“一户一表”电价收取电费”之规定,经测算,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居民电费21030.73元。 现已查明: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以0.93元/度收取商户电费、按照“阶梯电价”收取居民电费分别超标准收取了104512.76元、21030.73元;共计超标准收取电费12554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之规定,2025年7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博市监退告字【2025】030725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博市监退字【2025】7号),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将多收价款125543.5元予以退还,退款时要在相应范围内通过张贴退款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并将退款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我局。2025年8月6日,当事人在小区物业门口墙壁上,公示了退费公告,截止调查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任何退费材料,因此,当事人违反规定多收取的125543.5元电费,应视为违法所得。
1、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125543.5元; 2、没收未退价款125543.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51087元。
125543.50元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