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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旺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治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BJABAY00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6号陶家寨新村村门地下停车场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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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55号
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销售刮除生产厂家二维码乐堡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主动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销售经营食品货值金额7604元。依据《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第七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刮码的乐堡啤酒66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204元; (三)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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