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樽欢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3MACBEN2N9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10号江西商会大厦34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6)赣0191行初1号
罚款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165号
经查,当事人以现金方式回收非原装,瓶盖已开封的“李渡高粱”白酒26瓶:(1)古窑陈香版李渡高粱1975数量1瓶,购进价格150元/瓶;(2)首金纪念版李渡高粱1955数量1瓶,购进价格350元/瓶;(3)李渡高粱1308(申遗献礼)12瓶,购进价格350元/瓶;(4)李渡高粱1308白酒(简约版)8瓶,购进价格350元/瓶;(5)李渡高粱1308白酒(七子申遗)4瓶,购进价格350元/瓶。当事人在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购进涉案白酒时未索取相关的证件及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李渡高粱”白酒销售情况:(1)古窑陈香版李渡高粱1975,没有销售;(2)首金纪念版李渡高粱1955,没有销售;(3)李渡高粱1308(申遗献礼),销售数量4瓶,销售价格是630瓶/元;(4)李渡高粱1308白酒(简约版)销售数量8瓶,销售价格是580 瓶/元;(5)李渡高粱1308白酒(七子申遗),销售数量4瓶,销售价格是650瓶/元。
当事人用于销售的3瓶涉案“李渡高粱”白酒(申遗献礼)瓶身上的生产日期与瓶盖处的生产日期不一致,涉嫌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其涉案货值金额为1890元。
2025年3月5日至25日,当事人以微信方式共四次销售了货款为9760元涉案“李渡高粱”白酒16瓶给消费者。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向该消费者退了全部货款,消费者向当事人退回10瓶“李渡高粱”白酒((1)李渡高粱1308(申遗献礼)数量3瓶、(2)李渡高粱1308白酒(简约版)数量3瓶、(3)李渡高粱1308白酒(七子申遗)数量4瓶),另有6瓶因消费者已食用只退了4个空瓶,另2瓶未退回当事人,我局无法鉴定,该6瓶白酒缺少证据证明其有违法情形。
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李渡高粱”(第60113056号)(国际分类33:高粱酒),注册日期:2022年07月07日,有效期至2032年07月06日。
当事人自认其经营涉案“李渡高粱”白酒是属于涉嫌侵犯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第601130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对当事人已销售涉案“李渡高粱”白酒((1)李渡高粱1308(申遗献礼)11瓶、(2)李渡高粱1308白酒(简约版)3瓶、(3)李渡高粱1308白酒(七子申遗)4瓶)以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共计11270元。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产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只有一个商家销售的,按该商家的零售价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古窑陈香版李渡高粱1975、首金纪念版李渡高粱1955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古窑陈香版李渡高粱1975市场平均价格439元/瓶、首金纪念版李渡高粱1955市场平均价格880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1319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10699元(不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李渡高粱”1308(申遗献礼)货值金额1890元)。
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李渡高粱”白酒(申遗献礼)20瓶,“李渡高粱”白酒空瓶4个及工具(压盖器、量杯漏斗、过滤网各1个、玻璃分装器3个);
3.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壹仟捌佰玖拾元整);
4.处罚款71398 元(柒万壹仟叁佰玖拾捌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73288元(柒万叁仟贰佰捌拾捌元整),上缴国库。
71398.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