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善碧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9594171463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朝顺城市花园18-3-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7
(2022)黔2729民初347号
排除妨害纠纷
长顺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
长顺县金帝燃气有限公司
长顺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31
2019-11-14
(2019)川1302财保15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四川泰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顺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裁定书
429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19-09-17
2019-08-13
(2019)川13民辖终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顺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泰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15
2019-05-23
(2019)川1302财保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泰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429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8-12
2019-04-29
(2019)黔2729民初396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长顺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长顺县曙光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3﹞382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7日从重庆钟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家用燃气灶(型号规格:JZT-A;生产单位:中山市乐科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6月25日)2台,购进价格为645元/台。购进后当事人以1099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09月05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以销售价格向当事人购买上述批次的家用燃气灶1台进行抽样检验,另1台封存备样。2023年09月29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30401194号)显示,该批次家用燃气灶经检验,①燃烧工况(干烟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技术要求室内型:≤0.05%(0-2气),右火检测结果为0.30%;②热负荷(5.2.2 a)技术要求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检测结果左火:-14%,右火:+42%。上述两项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要求,依据《贵州省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抽检产品不合格。经计算,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家用燃气灶的货值金额为2198元,违法所得为454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家用燃气灶的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以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家用燃气灶的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以及销售价格等事实。 证据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家用燃气灶的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购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销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家用燃气灶的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各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备样以及召回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人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受委托权限以及真实身份的事实。
罚款0.219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198.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