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春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志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2313432517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托乎拉乡托乎拉转盘处陇新庄园小区1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9
(2025)冀0929民初42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
新疆春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人民法院
2
2025-06-27
(2025)新2922民初246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米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春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1
2025-07-04
(2025)新2922民初24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温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郑志东,持有合法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43101060179),具备建筑材料及制品、消防检测等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经查明,调查认定的事实如下:
第一、当事人未能提供上一年度(2025年度)自查报告,直至2026年4月30日才向本局补交。
第二、系统后处理任务中指出的“当事人水泥胶砂强度振实台、流动度跳桌安装不符合标准要求;安全帽冲击试验机试验预处理用紫外老化试验机不能正常工作;粗粒土击实仪缺少15.5kg重锤;缺少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厚度测定用直径10mm测厚仪,相关检测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维持”的问题,经核查,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否认曾出具过与水泥检测、安全帽检测、土工检测相关的任何检测报告且本局在调查中未发现其出具过上述报告。
第三、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对名称为“绝热用岩棉制品”、规格型号为1220×600×50(mm)的样品进行检测,出具编号为2025BWB00146的《保温板检测报告》。其中“导热系数”项目的检测依据为GB/T 10294-2008,判定依据为GB/T 25975-2018。根据GB/T 25975-2018第5.11.1条,导热系数技术要求为≤0.040 W/(m·K);该标准第7.2.3.1条规定以测定结果的修约值进行判定,数值修约应依据GB/T 8170-2008执行。当事人原始记录显示四次检测值分别为:0.04011、 0.04002、0.04011、0.04000,其自行填写的平均值为0.040 W/(m·K)。经计算,四次检测数据算术平均值为0.04006 W/(m·K),当事人未如实记录该原始均值,在原始记录“导热系数平均值”栏自行填写0.040 W/(m·K),以修约后数值直接替代客观计算平均值。按照GB/T 25975-2018判定要求,需将平均值0.04006依据GB/T 8170-2008规则修约至与标准限值相同精度(小数点后三位)目标保留至千分位,千分位数字为0,拟舍弃数字区间为第四位0、第五位6,舍弃部分整体数值大于5,应当向千分位进1,合规修约结果为0.041 W/(m·K)。该合规修约数值0.041 W/(m·K)>标准限值0.040 W/(m·K),案涉样品导热系数项目依法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将0.04006错误修约为0.040,并据此判定“合格”,既违反了GB/T 8170-2008的修约规则,也违反了GB/T 25975-2018的判定规则。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辩称“检测结果刚好在临界值,未进行有效确认”,但正确修约值0.041已明确超标,不属于临界值范畴;即便按其错误记录的0.040计算,该值属于临界值,当事人亦未履行任何复测或不确定度评定程序。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仍作出“建筑外墙外保温岩棉制品产品性能符合GB/T 25975-2018第5.11.1条规定要求”的错误结论。
第四、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对名称为“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型号规格为“EPS-Ⅱ级-B1-037-(1250×610×200)mm”的样品进行检测,出具编号为2025BWB00165的《检测报告》。经调查,GB 8624-2012第5.1.1条明确规定泡沫塑料判定燃烧性能B1级必须检测氧指数,但当事人在出具编号2025BWB00165号检测报告时,完全未进行氧指数检测,原始记录中该栏目空白;同时,单体燃烧试验原始记录中CO?浓度记为“0”、氧平均浓度却记为21.11%,该数据违背燃烧反应基本规律(燃烧产物CO?不可能为0),且当事人自认“采集的是基准期数据而非实验中数据”,实质等同于未采集有效实验数据。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仍作出“燃烧性能符合GB 8624-2012标准中B1级技术要求”的错误结论。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东对执法程序无异议,对未能提供自查报告及关于2025BWB00146、2025BWB00165号两份报告的相关事实供认不讳。
1.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2.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处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
3.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处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陆万元整(¥60000.00元)。
60000.00元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