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穆王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缪计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2DNM5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关东科技工业园3-1#厂房3层3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89号
2026年1月5日,本局接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武汉穆王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模式为居家办公,无生产化工产品、保健品的资质和工厂,但该公司网站图片和宣传视频显示该公司拥有固定办公、生产场所、涉嫌虚假宣传。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工具,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宣传网页进行电子数据固定。取证网址为https://mj586278.en.made-in-china.com/,该网页为中国制造网(外文名:MadeinChina,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为当事人制作的展示页面,包含视频及图片,展示了当事人的办公场所、前台、生产车间、办公大厅及员工情况;同时以全英文宣传公司实力,经当事人翻译确认的中文含义为“作为行业内极具影响力的专业供应商,我们专注于供应广泛的OEM医疗API(原材料、抗生素和兽医用饲料添加剂),凭借卓越的产品质量和高效的服务体系赢得了全球客户的广泛认可。在合作资源方面,我们与中国多家知名制造商建立了深厚稳定的合作关系,包括华北药业集团(NCPC)和石家庄集团(CSPC)等行业领军企业.........”等内容。在完成取证后,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网页中的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员工等图片及视频均系伪造,系从网上找其他公司办公场所照片、视频拼接而成。其中含有“武汉穆王商贸有限公司”LOGO的图片,系通过淘宝美工P图制作。当事人实际经营模式为法人一人居家办公,无其他员工,无生产车间,无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实际使用,货源通过阿里巴巴采购,在该网页只进行对外宣传,不进行产品售卖。当事人宣传合作资源及“行业内极具影响力”等表述,均为虚构,无任何真实合作关系或行业影响力。当事人于2025年8月入驻中国制造(外文名:MadeInChina)网站并签约,该网站提供包含了网站页面建设、展示推广、上架产品展示等服务。签约之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虚构的关于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宣传视频及文字表述等内容,中国制造网(外文名:MadeInChina)网站后台给当事人制作了网络宣传展示页面。经核查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记录,淘宝美工P图费用为20元,经核查当事人与中国制造网(MadeInChina)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内容包括“名列前茅”关键词、触屏版产品展位、产品简介视频、高空高清全景、全球贸易数据、展示厅Pro、AI麦可-专业版Lite、省心启航包等多项服务,合并计价65800元,各项服务费用未作拆分,无法从合同约定中区分广告服务的单独费用。本局于2026年4月14日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协助调查函》(武新市监协查〔2026〕18号),函请协助调查中国制造网的运营方焦点科技有限股份公司与当事人的合作中是否包括广告服务以及是否收取广告费用,本局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焦点科技有限股份公司未向当事人提供广告服务,且未收取广告费用。因此总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4日再次登录https:/mj586278.en.made-in-china.com/上述网址,该网站已关停,无法访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关停网页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因此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同时鉴于总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且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25000元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25000元罚款。
25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