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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庆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6MA6DLPB7X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龙泉镇金钟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小区A-20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寨市监处[2024]73号
经查实: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批号为2024-03-11的“菠菜”,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测后,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后,当事人承认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菠菜是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对该批菠菜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当事人的自查整改,当事人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菠菜是2024年3月11日从凯里市洗马河街道银田农产品物流园A区4栋37号门面凯里市刘波蔬菜批发部进购的,进货时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检测报告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作保存。 经核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确定产品数量,该批次不合格“菠菜”(批号2024-03-11)共进购了13.8kg,进价是5.94元/kg,售价是10元/kg,除被抽检的3.6kg以外,其余均未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核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菠菜”的违法所得金额为:3.6kg(销售数量)×10元/kg(销售价格)=36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我局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该不合格批次的“菠菜”除抽检的以外已全部销毁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拍照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该不合格批次的“菠菜”除抽检的以外已全部销毁的事实; 证据三:抽样检验的抽样单1份,证明2024年3月1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菠菜(批号:2024-03-11)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四: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于2024年4月11日签发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522636690234599,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菠菜”被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结果告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运营副总王章树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承认其销售的菠菜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义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龙义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九:该批“菠菜”的供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凯里市刘波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黔东南州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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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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