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孝斌 | 注册资本:23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7845276868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2
(2024)闽0982民初1494号
劳动争议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胡*
福鼎市人民法院
2
2024-07-02
(2024)闽0982民初1489号
劳动争议
胡*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福鼎市人民法院
3
2023-10-30
(2023)闽0982民初2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巧明化工有限公司
福鼎市人民法院
4
2019-08-28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佩优皮革有限公司
福鼎市人民法院
5
2019-08-28
(2019)闽0982民初2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佩优皮革有限公司,尹**
福鼎市人民法院
6
2019-03-04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魏**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4-19
(2018)粤5202民初2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魏**
裁判文书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魏**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7
2019-10-16
(2019)粤52民终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魏**与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案件
2
2020-06-16
2020-04-16
(2019)闽0982执18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佩优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30
2019-08-28
(2019)闽0982民初2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闽0982民初2001号原告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佩优皮革有限公司、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853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6-03
2018-10-26
(2018)粤1323民初5572号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23
2019-03-19
(2018)粤5202民初2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23.45元
民事案件
6
2018-05-03
2018-04-12
(2018)川1181民初100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正裕利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4}6-1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生产300米鞋里用聚氨酯合成革(型号/规格:长:42.5米,宽:1.38米,厚:0.8毫米,出厂价:9.5元/米)。2024年5月13日,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抽样人员依法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取4米作为检验样品用。当事人将剩余的上述批次产品售予陈绍进,销售价均为10元/米。上述批次产品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及福建省合成革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耐折牢度(-10℃,2.5万次)项目不符合QB/T 2780-2006标准,依据FJCCXZ 161-2023《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人造革、合成革》,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涉案产品300米,售价为10元/米,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涉案产品的成本价为9.5元/米,合计利润为0.5元/米,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50元。陈绍进出具声明称已将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产品做废品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9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050元。
罚款(39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390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