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永乐镇秀山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秀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8MA6YP4MY4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巴县永乐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巴县市监局处罚〔2023〕17号
镇巴县永乐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在位于镇巴县永乐镇永乐街上的镇巴县永乐镇秀山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使用一台电子秤:型号为ACS-30型号电子秤,等级Ⅲ,出厂编号:24612,制造日期:2016.08.生产厂家为:浙江省武义县衡器有限公司。该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经查,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镇巴县永乐镇秀山商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电子秤周期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资料,态度诚恳,永乐地方偏僻,人口较少,经济体量小,当事人首次违法,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镇巴县永乐镇秀山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200.00元
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