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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老宏达五金电料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14APE39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泰昌街1420号(五金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3〕65号
经调查,被抽检批次的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规格型号:ZR-BV 1.5mm2 450/750V 生产日期/批号2023-06-01)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初,从吉林省通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3捆(100米/捆),购进价格110元/捆。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产品的《检验报告》。 截止案发,被抽样批次的电线已全部售出,购进价格110元/捆,销售价格120元/捆,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销售的吉林省通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奥森及字母及图形商标”的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规格型号:ZR-BV 1.5mm2 生产日期/批号2023-06-01),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87分则: 违法程度:较轻; 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奥森及字母及图形商标”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属于工业产品,经检验,导体电阻(20 0C)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涉及安全隐患。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 2、处货值金额(360元)1倍罚款,处罚人民币36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390元整,上缴国库。
36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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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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