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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韩少波冰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少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BLWUNRX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街道口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51号
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街道口生鲜市场”一楼的武汉市洪山区韩少波冰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称量台处发现标称型号为“ACS-30”;制造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377160”的电子计价秤一台。当事人正在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对其经营的冰货进行称重销售。执法人员使用标准砝码对该秤进行现场检定,将100g标准砝码放置于电子秤上,重量显示为120g;将200g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秤上,重量显示为240g;将500g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秤上,重量显示为600g;将1000g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秤上,重量显示为1195g;将2000g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秤上,重量显示为2400g。2025年11月6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字第256068号),内容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果没有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上述涉案电子计价秤对其经营的冰货进行称重销售。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1-1226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电子计价秤的购进票据、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使用该电子秤期间的销售记录经营台账,当事人均未提供。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称的准确使用时间、次数,也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经营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电子计价秤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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