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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溪峡人家农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易林孝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BQRN5A4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长峡管理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2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青花椒油、铮阔嗨卤一手卤料(原味)、现捞辣卤卤料(香辣味)都是当事人投资人易林孝儿媳妇2023年1月份从武汉一商店购进,青花椒油,购进数量:1瓶;铮阔嗨卤一手卤料(原味),购进数量:1袋;现捞辣卤卤料(香辣味),购进数量:1袋,上述食品当事人无法说明购进价格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市场询价,在网上购物平台(淘宝、天猫)上调查到与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同食品价格情况,青花椒油,销售单价:25.2元;铮阔嗨卤一手卤料(原味),销售单价:3.96元;现捞辣卤卤料(香辣味),销售单价:6.2元。 2025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当事人对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市场询价查询到的上述3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购进价格情况予以认同。 2025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文号:溪市监限提〔2025〕353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向我局提供其建立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供上述材料,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5.36元,因当事人属于餐饮环节,不存在单独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青花椒油1瓶、铮阔嗨卤一手卤料(原味)1袋、现捞辣卤卤料(香辣味)1袋);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青花椒油1瓶、铮阔嗨卤一手卤料(原味)1袋、现捞辣卤卤料(香辣味)1袋);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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