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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膳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梦茜注册资本:19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2MAELNNXP4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西山湖F栋F1-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当事人对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制作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现场查扣涉案过期食品原材料如下:预包装调味粉 1 袋(净含量 0.9kg,生产日期 2025 年 3 月 11 日,保质期 365 天,已过期 19 天),已开封使用剩余455g;预包装调制猪油 1 桶(净含量 15L,生产日期 2025 年 1 月 11 日,保质期 12 个月,已过期 80 天),已开封使用剩余11L。上述过期原材料用于餐饮制作调味,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凭证及台账,无法准确说明过期原材料制作食品的销售数量与金额。该店同时在美团、淘宝闪购等网络外卖平台经营销售。当事人称因涉案原材料用量小、疏于检查导致过期未及时清理,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且当事人涉案产品销售量较少,建议对当事人昌江区膳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查扣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调味粉 1 袋、预包装调制猪油 1 桶;2.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0元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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