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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白龙镇德广联锁超市(白龙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久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823MA6BTXU23X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白龙镇南华街226号、227号、228号、2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5〕2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经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饮料等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3MA6BTXU23X。2025年10月23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08230051705。 \n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在绵阳市龙门涪城区吴晓霞豆制品经营部以3元/kg的价格购进精选黄芯土豆(大果)12.5kg,购进金额37.5元;购进后以4.36元/kg的价格销售,销售了11.398kg,销售金额49.69元,还剩余1.102kg,盈利15.5元。\n同日,当事人以0.6元/kg的价格在绵阳市龙门涪城区吴晓霞豆制品经营部购进精选黄芯土豆(小果)12.5kg,购进金额7.5元。购进后以每公斤0.9元/kg元的价格销售,销售了8.47kg,销售金额10.64元,还剩余1.89kg ,盈利4.03元。\n2025年10月21日,当事人在阆中市好又鲜绿色农庄以8.4元/kg的价格购进鲜鸡蛋21kg,购进金额176.4元;购进后以10.56元/kg的价格销售,销售了19.9kg,销售金额210.14元,还剩余1.1kg,盈利42.98元。\n同日,当事人以11元/kg的价格在阆中市好又鲜绿色农庄购进鲜鸭蛋15kg,购进金额165元。购进后以13.96元/kg的价格销售,销售了14.746kg,销售金额10.64元,还剩余鲜鸭蛋0.254kg,盈利43.67元。\n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在绵阳市龙门涪城区吴晓霞豆制品经营部以1.807元/kg的价格购进了洋葱24.9kg,购进金额45元,以3.96元/kg的价格销售,销售了24.386kg,销售金额49.69元,还剩余0.514kg,盈利52.5元。\n同日,当事人以6元/kg的价格在绵阳市龙门涪城区吴晓霞豆制品经营部购进红薯4kg,购进金额24元。购进后以7.36元/kg的价格销售,销售了3.454kg,销售金额4.69元,还剩余0.546kg ,盈利4.69元。\n上述食品因工作人员疏忽涉案食品未能及时清理。导致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食品存在发芽的现象后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出现发芽现象后没有销售的佐证。\n2025年10月17日、18日,当事人在四川知春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进以3.5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袋上没有任何标识标签的米豆腐10袋,购进金额35元。以4.5元/袋的价格销售,销售了8袋,销售金额36元,盈利8元。购进外包装袋上没有任何标识标签的红薯凉粉34袋,购进价格2元/袋,购进金额68元,销售价格2.5元/袋,销售金额30元,还剩余22袋,盈利6元。 \n2025年10月18日,当事人在绵阳市龙门涪城区吴晓霞豆制品经营部购进了外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的(河粉)湿粉皮2.5kg,购进价格4.8元/kg,购进金额12元,销售价格6元/kg,销售金额5.688元,还剩余1.552kg ,盈利1.13元。 \n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在速冻食品专区的冰柜内发现鑫乐白条鸭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及完整的外包装, 鸡爪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报告单》,鸡翅中的《成品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与所销售食品相符,本局立即对扣押的涉案食品予以解封并制作了《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剑市监解强[2025]35号)。 \n依据《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72.72元。\n因难以查出当事人在上述食品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腐败变质后的销售佐证,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所得为71.6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感官性状异常、腐败变质、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n1、警告;\n2、处罚款2000元;\n3、没收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腐败变质、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的精选黄芯士豆(大果)1.102kg,精选黄芯土豆(小果)1.89kg,鲜鸡蛋1.1kg,鲜鸭蛋0.254kg,洋葱0.514kg,红薯0.546kg,红薯凉粉22袋,米豆腐2袋,(河粉)湿粉皮1.552kg。
2000.00元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2
广剑市监处〔2024〕510823240001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3MA6BTXU23X;经营者:罗久富;经营场所:剑阁县白龙镇南华街226号、227号、228号、229号;经营范围:食品、饮料、酒类、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烟草制品零售;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粮油、鲜肉及肉制品销售;五金、箱包皮具、床上用品、珠宝首饰、纸制品、针棉织品、不锈钢制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婴儿用品、文体用品、日用品(不含危化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销售,广告服务。于2020年12月17日,在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08230051705,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6日,继续从事食品服务经营活动。 另查明证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从剑阁县白龙镇小杨豆制品小摊贩处购进食用农产品山药,共购进5kg上述食用农产品山药,购进价是7元/kg,购进金额35元。因为是散装食用农产品,没有标注生产单位、保质期、生产日期,所以不知道生产单位,不知道保质期,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山药时,索取了供货方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和2024年5月23日食用农产品山药出厂《检测报告》监测项目: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合格。购回后在剑阁县白龙镇德广联锁超市(白龙店)销售,销售价格11.36元/kg。至本局查获之日时,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销售台帐记录显示已销售完该批次山药(除损耗0.46kg)4.54kg,销售金额是51.59元,盈利16.59元。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2021年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复: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说”计算,即不扣除成本。故本案货值金额为56.8元,违法所得为51.59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5159万元
0.00元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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