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明月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MA07EX894D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一期北区夏荷轩1-3商业用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丽械处罚〔2025〕3号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津丽检行公建)〔2024〕83号),反映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一期北区夏荷轩1-3商业用房的天津市明月眼镜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违规销售隐形眼镜。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明月眼镜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隐形眼镜4种共32只(盒);隐形眼镜护理液2种共10瓶(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承认了无证销售隐形眼镜及多功能护理液产品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械强制〔2024〕2号),因当事人外出无法按时到场解封,应当事人要求,于2024年12月12日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丽械延强〔2024〕 2号),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月 10日。2025年 1月 10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丽械解强〔2025〕2号),当事人主动上交了涉案物品。本案于2024年11月1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包装均标注其为三类医疗器;公司法人提供的供应商及产品相关材料中,注册证信息与执法人员检查所见完全符合,证明这6种产品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自2018年8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接触镜、接触镜护理产品归属16-06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管理类别为Ш类)。该公司不能提供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从天津市南开区维盟同达眼镜有限公司购进隐形眼镜4种,各10只(盒),博士伦日抛进价16元、博士伦月抛进价18元;海昌美倩半年抛进价13元,海昌新甜心半年山梨棕进价19元;海昌水滋氧营养护眼120ML共进10瓶,进价8元;爱尔康-傲滴355+355+120ML进价68元。该公司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将博士伦日抛售出2只,售价35元;博士伦月抛售出2只,售价40元;海昌美倩半年抛售出2只,售价30元;海昌新甜心半年山梨棕售出2只,售价30元;海昌水滋氧营养护眼120ML售出2瓶,售价15元;爱尔康-傲滴355+355+120ML售价80元,未售出。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1660元。违法所得300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博士伦日抛8盒、博士伦月抛8盒;海昌美倩半年抛8盒,海昌新甜心半年山梨棕8盒;海昌水滋氧营养护眼120ML8瓶;爱尔康-傲滴355+355+120ML2套。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