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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辉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778812739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4
(2022)赣09民终2493号
劳动争议
周*
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7-29
(2022)赣0902民初4478号
劳动争议
周*
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3
2022-07-29
(2022)赣0902民初4477号
劳动争议
陈*
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9
(2022)赣0902民初4476号
劳动争议
漆**
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5
2022-07-29
(2022)赣0902民初4464号
劳动争议
周*
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6
2022-07-29
(2022)赣0902民初4460号
劳动争议
林**
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7
2020-09-01
(2020)赣0902民初5068号
股权转让纠纷
x**
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8
2020-09-01
(2020)赣0902民初506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唐**
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0
2019-12-03
(2019)赣0902民初39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阳支行、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24384.59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5
2018-11-02
(2018)赣09执179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宜春市井竹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5
2020-10-20
(2018)赣09执179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宜春市井竹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22
2018-05-17
(2018)赣09执恢11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255460.20元
执行案件
5
2020-12-22
2019-10-09
(2018)赣09执恢11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40元
执行案件
6
2020-12-22
2018-05-17
(2018)赣09执恢1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255460.20元
执行案件
7
2020-12-22
2018-06-27
(2018)赣09执恢11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255460.20元
执行案件
8
2020-12-22
2020-11-19
(2018)赣09执恢11号之七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1-24
2020-09-18
(2020)赣0902民初506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唐**与江西井竹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0786.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2-26
2019-04-03
(2019)赣0902执771号
苏*、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8602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稽企监处罚〔2024〕109号
以上当事人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以上当事人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