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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善商贸(嘉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德来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MAEMD49W3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上海休闲街一区2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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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经市监处罚〔2026〕31号
2026年3月4日,本局收到嘉北派出所关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案件线索。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执法人员调取了2026年3月2日的客单(大厅-81),根据菜单显示,其中菜品有伏特加可乐桶4桶,价格为99元/桶。本局于2026年3月2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3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酒类经营等经营活动,却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构成了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法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违法经营额较低,并能积极完成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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