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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江华注册资本:4444.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333040967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5号1栋805至8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新32民终1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16
(2025)新32民终1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0-23
(2025)新3221民初25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县人民法院
4
2025-10-20
(2025)新0106民初655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马**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华建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10-09
(2025)新3221民初4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和田华景园林绿化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吴**,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
和田县人民法院
6
2025-04-16
(2025)新3221民初7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范**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
和田县人民法院
7
2024-11-21
(2024)新0104民初13415号
合同纠纷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合信致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8
2024-03-18
(2023)新4223民初30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远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9
2023-07-03
(2023)苏1322民初83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0-05-19
(2020)新0102民初2876号
劳动争议
赵**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8
(2025)新32民终1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18
(2025)新3221民初4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和田华景园林绿化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张明芳;吴新林
裁判文书
和田县人民法院
3
2025-10-17
(2025)新32民终1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
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8-18
(2025)新3221民初4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和田华景园林绿化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吴新林;张明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和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2
2024-12-21
(2024)新32民再2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和田某园林绿化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9
2023-04-28
(2023)新32民申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23
2022-07-29
(2022)新3221民初46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康**、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5720.72元
民事案件
4
2022-02-18
2022-01-12
(2022)新3221民初2号
合同纠纷
新疆鋆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13
2021-10-28
(2021)新3221财保373号
财产保全
新疆保通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吴**、郑**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19792.4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1-06-25
2021-06-12
(2021)新3221财保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441454.25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0-06-13
2020-05-27
(2020)新0102民初287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赵**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稽罚(202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2018年-2019年取得新疆高晶巨能能源有限公司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金额:4,540,219.78元,税额:723,780.22元,价税合计金额:5,264,000元。你公司已全部认证抵扣。经核实,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的方式取得上述发票,你公司与新疆高晶巨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新疆高晶巨能能源有限公司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723,780.22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8年增值税712,275.80元(其中2018年9月增值税105,517.21元,2018年10月增值税235,172.40元,2018年11月增值税70,344.81元,2018年12月增值税301,241.38元),少申报缴纳2020年5月增值税11,504.42元。你公司因少缴增值税进而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5号1栋805至808室,适用7%的税率,少申报缴纳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9,859.31元(其中2018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386.20 元,2018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462.07元,2018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924.14元,2018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086.90元),少申报缴纳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05.31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 你公司与高晶巨能资金回流情况表资金回流对应发票匹配表等证据资料。证据2.2021年认证清单、你公司的情况说明。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2018年-2020年少缴税款共计774,444.84元(其中:增值税723,780.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664.62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64666.91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5-01-06
2
乌经税稽罚﹝202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2018年-2019年取得新疆高晶巨能能源有限公司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金额:4,540,219.78元,税额:723,780.22元,价税合计金额:5,264,000元。你公司已全部认证抵扣。经核实,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的方式取得上述发票,你公司与新疆高晶巨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新疆高晶巨能能源有限公司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723,780.22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8年增值税712,275.80元(其中2018年9月增值税105,517.21元,2018年10月增值税235,172.40元,2018年11月增值税70,344.81元,2018年12月增值税301,241.38元),少申报缴纳2020年5月增值税11,504.42元。你公司因少缴增值税进而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5号1栋805至808室,适用7%的税率,少申报缴纳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9,859.31元(其中2018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386.20 元,2018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462.07元,2018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924.14元,2018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086.90元),少申报缴纳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05.31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 你公司与高晶巨能资金回流情况表资金回流对应发票匹配表等证据资料。证据2.2021年认证清单、你公司的情况说明。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2018年-2020年少缴税款共计774,444.84元(其中:增值税723,780.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664.62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64666.91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06
3
乌经税稽罚﹝2024﹞42号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对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立案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27433.57元,税额172566.43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你公司已全部认证抵扣。 经核实,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的方式取得上述发票,你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少缴2021年增值税172566.43元。 你公司因少缴增值税进而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路5号1栋805至808室,适用7%的税率,少申报缴纳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2079.6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 该公司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176.99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 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之规定,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451.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 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下游资金回流对应发票匹配表等证据资料。 证据2.2021年认证清单、你公司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的方式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49527.4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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