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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帮贵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757027344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城南工业园(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内)(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27
(2022)浙03知民初143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8-16
(2022)浙03知民初143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5
2022-12-01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86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3-03-15
2022-12-01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86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17-06-19
2017-05-25
(2017)鄂1102民初1143号
合同纠纷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朱**、广州市扬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6-13
2017-06-08
(2017)鄂1102民初1145号
合同纠纷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范**、广州市悦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6-13
2017-06-08
(2017)鄂1102民初510号
合同纠纷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刘*、贵州喜腾芫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6-13
2017-06-08
(2017)鄂1102民初1144号
合同纠纷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贾**、广州诺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6-05
2017-06-01
(2017)鄂1102民初1142号
合同纠纷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5-26
2017-05-10
(2017)鄂1102民初511号
合同纠纷
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雷*、石家庄正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5〕1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2月18日成立,在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城南工业园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适应新的营销模式,扩大影响,获取更好经济效益。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与黄冈世纪百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商务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25年3月18日。合同约定黄冈世纪百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向当事人提供网站服务器空间、设计制作网页、上载并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合同中约定了“栏目报价”,其中单页面价格为300元/个。2022年4月1日,当事人委托黄冈世纪百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该公司官网(网站域名为http://www.yaylqx.com/about/?320.html)简介及宣传广告,黄冈世纪百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当事人首页栏目发布了“关于永安”的文章,文章中发布了含有“在同行业独领风骚、经权威医学专家鉴定用户反馈,药效可靠保证。”的宣传用语,在公司简介栏目发布了含有“独特专利设计,在同行独领风骚、经权威医学专家鉴定、用户反馈,药效可靠保证、性能卓越、完美体现、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点超过100家、客户遍及及大江南北达到10000多家”的宣传用语。 2025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独特专利设计,在同行独领风骚、经权威医学专家鉴定、用户反馈,药效可靠保证、性能卓越、完美体现、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点超过100家、客户遍及及大江南北达到10000多家”的宣传用语的合法有效依据及制作广告设计的合同协议和广告费用凭证。2025年9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煎出率的报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专利证书、网站商务合同书。当事人在申辩材料中向本局说明“销售网点超100家、客户达10000家”的宣传用语的相关情况,但无法提供佐证材料,也无法提供经权威医学专家鉴定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网站商务合同书》显示,当事人单页面栏目报价为300元/个。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违法广告的页面为“关于永安”、“公司简介”2个单页面,广告费用共计600元。 2025年9月3日,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查询,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专利证书均已终止专利权。当事人在未查证专利状态的情况下,在公司网站公司简介栏目界面文章中使用已失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构成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 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对“关于永安”、“公司简介”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用语,改正了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600元三倍的罚款计1800元。
24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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