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金庭又见晴岚民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震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6MAC5A56185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缥缈村(3)周家巷18号(农村宅基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3〕00330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者朱震萍2022年12月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网店销售枇杷膏,涉案枇杷膏采用定量的罐装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范畴。当事人经营者朱震萍陈述涉案罐装枇杷膏是从集市旁陌生人处收购而来,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等票据材料。涉案枇杷膏食品标签未按照法定要求注明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应当标明的事项;且涉案枇杷膏食品标签标注有“清肺润燥,止咳化痰”字样。现查明,当事人根据网店订单共采购涉案枇杷膏10罐,销售价格为每罐69元,全部售于网店客户并通过平台收款690元。本案涉案枇杷膏货值金额为690元,违法所得690元。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枇杷膏为定量罐装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范畴,当事人经营涉案枇杷膏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枇杷膏食品标签未按照法定要求在标签上注明规格、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应当标明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枇杷膏的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了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9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