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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福满瀛布鞋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澎注册资本: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5W6F50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辽市辽南街邮局对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59号
经查,2024年7月,当事人自在沈阳金马鞋城B座一楼010档口购进“莱卡布”旅游鞋,共购进3双,购进价格为130元/双,然后以149元/双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已销售2双用于抽检,抽检剩余一双43码未销售,在2024年9月被当事人刘海澎赠与家人,共获利38元,货值金额为447.00元。 当事人依法提供了进货档口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货凭证单以及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作为购货渠道的佐证材料。
经查,2024年7月,当事人自在沈阳金马鞋城B座一楼010档口购进“莱卡布”旅游鞋,共购进3双,购进价格为130元/双,然后以149元/双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已销售2双用于抽检,抽检剩余一双43码未销售,在2024年9月被当事人刘海澎赠与家人,共获利38元,货值金额为447.00元。 双辽市福满瀛布鞋行销售不合格旅游鞋的行为,货值金额447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7“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下”的判断标准,本案的违法程度判定为“较轻”,相应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元; 2、处货值金额50%罚款,即223.50元,罚没合计:261.50元。
223.5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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