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则灵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90H427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46弄2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10号
现已查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向宁波则灵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并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鄞人社监令字[2024]第384号),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前为员工办理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的社会保险登记,该单位逾期未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鄞人社监令字[2024]第384号)的要求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5-03-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8-07-09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