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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黄海波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海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Q2BE5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威宁县双龙镇大地社区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212号
经查,当事人2019年5月27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威宁县双龙镇大地村街上开办“威宁县黄海波购物广场”经营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从威宁县万鸿诚以9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香飘飘经典麦香味奶茶(80克/杯,30杯/件,3元/杯,生产日期:20221201,保质期:12个月)和以135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香飘飘好料系红豆奶茶(64克/杯,30杯/件,4.5元/杯,生产日期:20221221,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采购上述香飘飘奶茶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进货后置于店内货架上未明码标价销售。我局2023年6月14日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摆放上述香飘飘经典麦香味奶茶9杯和上述香飘飘好料系红豆奶茶8杯进行销售,未明码标价销售21杯香飘飘经典麦香味奶茶,销售价格4元/杯,未明码标价销售22杯飘飘好料系红豆奶茶,销售价格6元/杯。货值金额为:30杯×4元/杯+30杯×6元/杯=300元,违法所得:(21杯×4元/杯-21杯×3元/杯)+(22杯×6元/杯-22杯×4.5元/杯)=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香飘飘经典麦香味奶茶和香飘飘好料系红豆奶茶未明码标价销售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香飘飘经典麦香味奶茶和香飘飘好料系红豆奶茶未明码标价销售及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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