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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瑞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大龙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794414351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丰越大路29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1
2020-08-25
(2020)吉0192执保339号
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瑞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0-03-31
2020-03-27
(2020)吉0106民初4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瑞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4〕31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用的产品编号为2012J-42 -80、2013J-44-46、2013J-44-48的三台简单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为6年。此三台简单压力容器于2018年1月8日投入使用至2024年5月20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持续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7“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 20 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本规程 8.9 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用的产品编号为2300502823的压力容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汽责改〔2024〕3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现已整改完毕。故对其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在用的产品编号为2012J-42-80、2013J-44-46、2013 J-44-48的三台简单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为6年。此三台简单压力容器于2018年1月8日投入使用至2024年5月20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持续使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7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七节154条的“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11000.00元。 妥否,请批示。
111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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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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