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和(蕲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超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Y18M0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蕲州镇南门村四小区1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78号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蕲二哥旗舰店”销售的“解郁汤足浴包”商品详情页标注“疏肝解郁、肝气郁结、功效:助眠、养生”等内容字样;上述解郁汤足浴包系当事人自行生产后在京东平台进行销售,系一款普通日用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解郁汤足浴包具有:疏肝解郁、肝气郁结、助眠等功能,商品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解郁汤足浴包商品详情页文案内容系当事人2023年12月份自行制作在网上发布,截止案发日产品已售91袋。2026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将虚假宣传内容予以删除。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