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黑石老朋友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BXN6885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街上组(开 发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232号
当事人自2022年9月办理营业执照和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后,在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街上组从事烧烤经营活动。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店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经营区点菜柜内摆放有2包未开封的正丰鸡脚筋,其中1包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鸡脚筋是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从威宁县黑石镇夏庆丽食品店以40元/包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10包/件),购进后当事人在店内以3元/串的价格炸烤后对外销售,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并索取进货票据进行保存,但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该鸡脚筋标签部分信息摘录如下:品名:鸡脚筋,执行标准:SB/T 10379,生产许可:SC11137078601054,生产商:潍坊佳家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街道院校东街与滨河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生产日期:2023年8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计量销售。 本案中,由于超过保质期鸡脚筋与未超过保质期鸡脚筋混放于点菜柜中共同处于待销售状态,同时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及销售记录台账,致使当事人购进的同批次鸡脚筋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又由于涉案鸡脚筋具体能制作多少鸡脚筋串无准确数字,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当事人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鸡脚筋以检查现场查获的1包的购进价款认定为4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 ,证明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点菜柜内混放有已超过保质期鸡脚筋1包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的事实。 3.经营者朱情身份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鸡脚筋混放于点菜柜中处于待售状态及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台账的事实。 5.现场照片及涉案食品外包装图片5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区点菜柜中混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鸡脚筋,该鸡脚筋售价3元/串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依法扣押及解除扣押超过保质期鸡脚筋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图片打印件各2份、进货票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当事人张贴的致歉信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进行消除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残疾证复印件、贫困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因身体残疾导致经济困难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行政处罚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此前未被行政处罚过的事实。 1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制作的光盘一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在当事人经营区点菜柜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鸡脚筋的事实。 12.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的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2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