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亚玲 | 注册资本:101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57458826341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城东街3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6
追偿权纠纷
黄**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10
行政登记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5-06
(2023)甘1024民初64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韩**
陈**,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
合水县人民法院
4
2023-05-06
(2023)甘1024民初6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韩**
陈**,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
合水县人民法院
5
2023-05-05
行政登记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12
(2023)甘1025民初77.78.7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颉**,雷**,白**
正宁县铭德物业有限公司,正宁县嘉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宁县人民法院
7
2023-03-31
(2023)甘1024民初25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
杨**,陈**,韩**,杨*,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水县人民法院
8
2023-03-31
(2023)甘1024民初25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
杨**,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陈**
合水县人民法院
9
2023-02-21
(2023)甘1024民初126号
追偿权纠纷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合水县人民法院
10
2023-02-20
(2023)甘1024民初126号
追偿权纠纷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合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7
(2025)甘1024民终5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
李*
裁判文书
合水县人民法院
2
2022-03-13
(2021)甘1025民初2372号
追偿权纠纷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
裁判文书
正宁县人民法院
3
2021-12-16
追偿权纠纷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正宁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15
2023-08-04
(2023)甘1002执14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5-19
2023-01-17
(2023)甘1024民初1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19
2023-01-17
(2023)甘1024民初16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董**、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4-13
2022-12-29
(2022)甘1025民初1686号
合同纠纷
范**、正宁县铭德物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13
2023-02-14
(2023)甘1025民初161号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赵*、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4-13
2023-02-23
(2023)甘1024民初124号
追偿权纠纷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7901.66元
民事案件
7
2023-04-13
2023-02-27
(2023)甘1024民初125号
追偿权纠纷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3-04-12
2023-03-31
(2023)甘1024民初25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1-01
2022-06-14
(2022)甘1025民初73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6-29
2022-04-14
(2022)甘1024民初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庆阳俊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一罚﹝2025﹞39号
其他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400745.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37.28元、印花税4207.83元、土地增值税372980.75元、企业所得税102571.97元,共计900543.30元处以55%的罚款495298.8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95298.8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正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5298.85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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