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和众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伟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MA06TXB43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庆荣里1号楼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市监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2023年12月24日自医疗机构铭一堂中医诊所(天津)有限公司取得中药饮片川贝母(青贝)6袋,每袋5克,共30克,以每袋30元在当事人店内出售,货值金额共计180元。2023年12月24日售出1袋,12月25日当事人将剩余5袋退还铭一堂中医诊所(天津)有限公司,并支付该诊所30元。上述行为满足药品经营企业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80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自铭一堂中医诊所(天津)有限公司取得中药饮片川贝母(青贝)时,未对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进行验收记录。上述行为满足未履行药品验收记录之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已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包括中药饮片。上述行为满足未经批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之行为的构成要件。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处货值金额0。2倍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