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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琦源梦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其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581823485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青菱乡老桥村27号(青菱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3号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组织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依法对位于洪山区青菱乡老桥村的琦源梦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成品库”内发现两箱腊鸭产品,每箱30只,其外包装箱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仅有配料表、保质期、产地、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号,该两箱腊鸭与其他标签信息完整、包装规范的产品共同存放于成品库内。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13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小宝冷链食品经营部购进原料“白条鸭”,共购进30件,每件10只,进价50元/件,进货总价1500元。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腊鸭的检验报告(编号:PLTC2025041543),以及该批次腊鸭原料“白条鸭”的检验报告(No:SPW20250032),报告显示所检项目结果均为合格。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4月16日,采购方武汉市黄陂区腊之源食品商行电话订购8箱腊鸭,该批次腊鸭加工完毕,根据订单将8箱按规定加贴生产日期标签后入库。同日当事人厂内同步开展600斤腊肉的生产与包装作业,工作人员在安排产品入库时,未能及时对剩余2箱腊鸭加贴标签,致使该2箱产品被后续入库的其他产品遮挡并遗漏在冻库内,直至本次检查中被发现。该批次腊鸭经检验合格后,采购方于2025年4月28日提取所订购的8箱产品,共计240只。 为核实相关情况,执法人员对采购方武汉市黄陂区腊之源食品商行进行了调查取证,采购方确认其于2025年4月28日在武汉市洪山区琦源梦食品加工厂老板彭其处购买了8箱腊鸭,并表示该批次腊鸭外包装箱上均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包含生产日期、产地、配料表、保质期等要素,且武汉市黄陂区腊之源食品商行说明,在后续经营活动与自查过程中,未发现该腊鸭产品存在其他异常情况。另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该批次腊鸭销售单价为6元/只,已销售的8箱共计240只腊鸭,总金额为1440元。据此推算,本案所涉2箱腊鸭的货值金额为360元。 还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未完全履行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肉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没收2箱腊鸭,并处罚款5000元。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未查验相关证明,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2箱腊鸭;2、罚款5000元;3、警告。
5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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