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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波注册资本:7826.47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3761064279M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海南区公乌素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04
(2020)内0302民初2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吕**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
2019-01-22
(2018)鲁16民初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固安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1-22
(2019)鲁16民初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固安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0-21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固安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06
2020-03-03
(2020)内0302民初521号
吕**与白**、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29
2019-01-24
(2018)鲁16民初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固安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乌海)煤监管罚﹝2026﹞H003号
2026年2月6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涉嫌违法行为:1.0417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内未在隔爆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41701综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图未标注风量;3.0417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防灭火系统图未标注注氮管路的埋设位置;4.0417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内一处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被单轨吊电缆架阻挡,影响正常使用;5.041702回风顺槽一部皮带机头转载点落差大于0.5M,未设置溜槽;6.2026年1月份041701回采工作面地质预报未对影响工作面回采的HF3、CF2断层含水性、导水性进行叙述;7.矿井未对2025年度地质预测预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8.041701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附图中,工作面顶板以上至地表均为采空区,与实际不符;9.117号钻孔未标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10.矿井《物探成果验证台账》于2026年1月进行了更新,台账中未整理完善2025年12月份041702切眼的2次物探验证情况;11.中央变电所两台电源电缆线路上未标注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12.矿井未每周对架空乘人装置安全制动装置闸瓦进行检查闸瓦(片)磨损情况、闸瓦(片)与闸盘间隙及接触面积(维护);13.中央变电所型号KJZ-400YG的开关设备电流整定值(190A)与图纸(100A)不一致;14.中央变电所内部分设备未分别编号,出现编号重复现象;15.矿井2025年修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版)》编制依据的《煤矿安全规程》已于2026年2月1日废止,应急预案未修订;16.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版)》中,未将为矿井提供救护服务矿山救护队指挥员纳入应急救援指挥部;17.矿井地面灾害治理项目使用火工品,存在发生火工品事故的风险,《2026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缺少火工品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内容;18.矿井未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制度。
1-18项合并,决定给予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整(小写:358,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58000.00元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6-06-05
2
乌(应急)煤安罚决﹝2024﹞004号
2024年7月7日~8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组织评估督导检查第三工作组在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发现涉嫌以下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1.中央变电所通往主运大巷的安全出口穿墙电缆孔封堵不严;2.主运大巷与中央变电所安全出口交叉位置、副斜井与17#煤辅运巷交叉位置通信、监控电缆与高、低压电缆缠绕、混挂;3.副斜井与17#煤辅运巷交叉位置消防水管吊挂在电缆上方;4.现场试验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打滑保护装置未报警,未停止运行,保护失效;5.副斜井提升装置没有备用信号系统;6.副斜井井底车场,主运车场摘挂钩处均未明确标识悬挂最大提升车辆数及最大提升载荷数;7.副斜井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更换钢丝绳时,未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已投入使用的矿车连接环、链和插销未做抽样拉断试验;8.17#主运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制动装置未连接使用;9.副斜井照明灯不足、亮度不够,提升机操作人员不能视频观察跑车防护装置开启和关闭状态;10.041701运输顺槽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温度保护装置传感器发射孔固定不牢,偏离皮带;11.0417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第二组超前液压支架初撑力为20MPA不足(24MPA),041701综采工作面2号液压支架接顶不实;12.《矿井防灭火设计》中未明确综采工作面喷洒阻化剂的类型;13.煤矿上半年未进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4.041604回风顺槽密闭设置的泄水管端口用截阀关闭,不能泄水。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为1-14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50000.00元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10-25
3
蒙(乌海)煤安罚﹝2023﹞17号
未按规定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XX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上次调校日期为XX,调校周期超过15天。(查阅负压传感器调校记录,每6个月对负压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未做到每月至少1次调校;查阅甲烷故障断电测试报表,17#层主运反掘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在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仅于2023年5月16日进行一次故障电闭锁测试,未做到每月至少1次测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3等16条违法违规问题。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5.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6.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7.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主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对其他有关人员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8.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9.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1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5.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16.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元整(¥213,000.00)
326000.00元
乌海市能源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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