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波 | 注册资本:7826.47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3761064279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海南区公乌素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04
(2020)内0302民初2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吕**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
2019-01-22
(2018)鲁16民初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固安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1-22
(2019)鲁16民初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固安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0-21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固安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06
2020-03-03
(2020)内0302民初521号
吕**与白**、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29
2019-01-24
(2018)鲁16民初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固安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南林草罚决字﹝2025﹞26号
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煤矿矿区内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破坏其他草地13116.88平方米。
1.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2.处罚款共计10977元整(壹万零玖佰柒拾柒元整)。(18.64千克/亩×2.5元/千克×19.68亩×12倍=10977元)。
10977.00元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
2026-01-05
2
蒙(乌海)煤安罚﹝2025﹞009号
2025年8月21日-23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电气系统、防灭火、提升运输、应急救援、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瓦斯治理、防治水、监控与通信系统运行等日常检查。经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发现涉嫌以下违法行为:行为1.行人斜井与041702回风顺槽联巷交岔点处的路标未标明所在地点、未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行为2.0417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履带式材料搬运车上放有使用的布头,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行为3.041701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入口缺少人员误入破碎机的防护装置(安装);行为4.041701采煤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尾缺少照明(安装);行为5.041701采煤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尾至转载机头之间未设置沿线急停闭锁(安装);行为6.041702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处未设警示牌;行为7.041702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巷帮悬挂的电缆遭受顶板淋水;行为8.041702运输顺槽巷道中部顶板淋水区未加强支护;行为9.行人进风斜井进风口安设的防火铁门锈蚀严重,无法关闭;行为10.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100M胶管、配备36M钢管,与《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6.2.3条A.0.2项规定的应配备胶管、钢管各800M不符;行为11.0417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附近未配备灭火器材;行为12.041701综采工作面采煤机机载甲烷传感器达到断电值时,不能切断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电源;行为13.《无计划停风追查管理及安全措施》中,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瓦斯“三级”排放措施未明确“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及“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的排放措施;行为14.矿井瓦斯班报三班共签字一次,未由通风值班人员三班分别审阅签字;行为15.矿井未按规定定期对采空区密闭进行漏风分析;行为16.井下现场检查时041702回风顺槽第一部刮板机启动器漏电闭锁保护功能处于关闭状态(使用);行为17.矿井未对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吊椅、横梁每天进行1次检查;行为18.0417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防护栅栏缺少警示标识;行为19.地面副井绞车提升机未按照要求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到1/4绳圈的位置;行为20.地面架空乘人装置在用钢丝绳于2023年1月30日进行了检测,查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检查记录,该绳2024年2月12日更换到设备上,投入使用前存放周期超过一年,投用前未进行检测(检测);行为21.041702回风联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229#架处,帮部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有一端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行为22.041701综采工作面采用注氮防灭火措施,未设置连续监测注氮区气体温度变化的监测系统,不符合要求;行为23.《0417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明确每日阻化剂的喷施量;行为24.041702回风顺槽联巷安设的自动隔爆装置(编号01)距离巷道门口110M。自动隔爆装置(编号01)与自动隔爆装置(编号02)间距200M,大于160M(安装);行为25.1606车场集中式主要隔爆水棚使用水袋棚,不符合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安装);行为26.副井提升机绞车房一台开关柜未安装接地保护(安装);行为27.041702回风联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199#架处,带式输送机有坡度变化,未安装皮带跑偏保护装置(安装);行为28.矿井2025年4月4日、4月22日、7月17日、8月6日、8月7日检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及时填报自查自改情况;行为29.0417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选用焦作市特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DGS48/127L(B)型巷道灯,查照明灯具的防爆合格证,防爆合格证标明该种灯具“用于煤矿井下非采掘工作面”,实际使用地点不符合防爆合格证的要求,灯具的选型无法达到EPLMA的保护级别.
决定给予你单位肆拾玖万元整(49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90000.00元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08
3
乌(应急)煤安罚决﹝2024﹞004号
2024年7月7日~8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组织评估督导检查第三工作组在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发现涉嫌以下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1.中央变电所通往主运大巷的安全出口穿墙电缆孔封堵不严;2.主运大巷与中央变电所安全出口交叉位置、副斜井与17#煤辅运巷交叉位置通信、监控电缆与高、低压电缆缠绕、混挂;3.副斜井与17#煤辅运巷交叉位置消防水管吊挂在电缆上方;4.现场试验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打滑保护装置未报警,未停止运行,保护失效;5.副斜井提升装置没有备用信号系统;6.副斜井井底车场,主运车场摘挂钩处均未明确标识悬挂最大提升车辆数及最大提升载荷数;7.副斜井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更换钢丝绳时,未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已投入使用的矿车连接环、链和插销未做抽样拉断试验;8.17#主运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制动装置未连接使用;9.副斜井照明灯不足、亮度不够,提升机操作人员不能视频观察跑车防护装置开启和关闭状态;10.041701运输顺槽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温度保护装置传感器发射孔固定不牢,偏离皮带;11.0417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第二组超前液压支架初撑力为20MPA不足(24MPA),041701综采工作面2号液压支架接顶不实;12.《矿井防灭火设计》中未明确综采工作面喷洒阻化剂的类型;13.煤矿上半年未进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4.041604回风顺槽密闭设置的泄水管端口用截阀关闭,不能泄水。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为1-14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50000.00元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10-25
4
蒙(乌海)煤安罚﹝2023﹞17号
未按规定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XX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上次调校日期为XX,调校周期超过15天。(查阅负压传感器调校记录,每6个月对负压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未做到每月至少1次调校;查阅甲烷故障断电测试报表,17#层主运反掘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在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仅于2023年5月16日进行一次故障电闭锁测试,未做到每月至少1次测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3等16条违法违规问题。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5.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6.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7.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主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对其他有关人员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8.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9.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1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5.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16.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元整(¥213,000.00)
326000.00元
乌海市能源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