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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辉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3MA3XF8874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孟州市市内西环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7
(2023)渝0110民初68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
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7-06
(2023)渝0110民初58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柴*,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3
2021-11-08
(2021)豫0883民初296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陈**,李**,李**
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孟州市人民法院
4
2021-10-25
(2021)豫08民终3746号
责任保险合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所部
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李**,陈**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8-10
(2021)豫0883民初1974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陈**
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孟州市人民法院
6
2021-03-29
(2021)豫0883民初685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孟州市人民法院
7
2020-01-0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
柴*,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卧龙区法院
8
2020-01-07
(2019)豫1303民调33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
柴*,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04
2025-09-05
(2025)豫0883执6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孟州市永安某有限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228388.25元
执行案件
2
2024-01-25
2023-11-21
(2023)豫0883民初303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与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146.09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02
2021-09-15
(2021)豫0883民初1974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陈**、李**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1-26
2021-09-28
(2021)豫0883民初197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陈**、李**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9-13
2021-07-30
(2021)豫0883民初1975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陈**、李**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8
2020-11-30
(2020)豫0883民初1947号
合伙协议纠纷
郭**与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14.5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01
2020-10-26
(2020)豫1303民初70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与柴*、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7806.9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3-30
2020-01-10
(2020)豫1303民初5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与柴*、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67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十)06简罚(2026)010号
2026年07月22日03时50分,执法人员腾格尔(05000017811)、岳军文(05000017639)接到G6京藏高速临河东收费所投诉举报,在G6京藏高速临河东收费站,王战应驾驶的孟州市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T0336(辽A21C8超),所拉货物为机舱罩及附件,经收费所工作人员使用塔尺现场测量,豫HT0336(辽A21C8超)车货总长度22米,宽5.1米,高4.5米,超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认定标准,具体为:车货总宽度5.1米,超过认定标准1.35米,收费站称重信息27.7吨,属于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当事人信息;证据3:当事人经营资质;证据4:当事人法人身份信息;证据5:司机身份信息;证据6:司机驾驶证信息;证据7:司机从业资格证信息;证据8:车辆行驶证信息;证据9: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证据10:车辆超限运输证及临时牌照信息;证据11:车辆现场情况;证据12:现场外廓尺寸测量及重量数据。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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