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御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MA49BC2X8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前街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43号
2026年1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朝前街38号从事药品销售过程中,于2024年7月19日,从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业有限公司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5盒(标示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00mg*28s,批号:8168876)。每盒进价170.2元,再以每盒17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2025年12月9日,已全部销售完。合计销售金额86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65元。
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陂市监处罚〔2024〕106号
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前街38号从事药品销售活动中,于2023年6月27日从一顾客手中以120元/盒价格购进3盒复方α-酮酸片(药品编码XV02DEF113A001010300033),在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前街38号进行销售,于2023年7月5以130元/盒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90元,当事人获利30元。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上药品合法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编号:陂市监限提﹝2024﹞8-6号),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