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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军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591474055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特三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0-23
2017-10-16
(2017)鄂1022民初127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祝**与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4-12-11
2014-12-11
(2014)鄂公安行初字第00020号
荆州市山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2025年10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有1台正在使用的报废特种设备(储气罐)。其压力容器铭牌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储气罐;压力容器类别:Ⅰ;产品编号:R13A3012;制造单位:台州中威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该设备于2025年6月10日在本机关办理了报废注销手续。本机关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公市监特令〔2025〕第B1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更换上述特种设备。同年10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当事人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储气罐)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当事人在储气罐已完成报废注销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构成了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已拆除上述特种设备(储气罐),并重新安装了新的特种设备(储气罐),由于当事人系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本次新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登记为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相关使用登记证已办理完毕。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复查,核查情况属实,安全隐患已消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92对从轻情节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0000元以上11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公安县涉企民生行政处罚事项事前审查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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