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县长乐镇长乐街海新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海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224MA5M8EC04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东兰县长乐镇长乐街上(自有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兰市监处罚〔2026〕32号
2026年0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兰县长乐镇长乐街上的东兰县长乐镇长乐街海新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依法对该门市部销售的宝禾土皇帝?复合肥料(总养分≥40%(24-6-10),螯合锌≥0.03%,硼≥0.025%)、宝禾土皇帝?脲铵氮肥(含氮(N)≥30%,铵态氮≥9%,尿素氮≥21%,含硫≥10%,螯合锌≥200mg/kg,硼≥200mg/kg,纯硫基)进行抽样送检。
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复合肥料检验项目:“硼(以B计),%、技术要求:≥0.025(标明值)、检验结果:0.017、判定:不合格”,样品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T15063-2020、标明值判定:不合格。”;脲铵氮肥检验项目:“硼(以B计),%、技术要求:≥0.02、检验结果:0.00、判定:不合格”,样品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重庆宝禾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500152 BH 001-2021《稳定性脲铵氮肥》、标明值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
1.没收被查封的不合格化肥(详见《财物清单》(桂河兰市监物字〔2026〕3号));
2.罚款伍仟肆佰贰拾伍元整(¥542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壹拾元贰角伍分(¥1410.25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陆仟捌佰叁拾伍元贰角伍分(¥6835.25元)。
5425.00元
东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