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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天虹包装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3007515090195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路祥禾花园D座商住楼2单元1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9-05
2016-09-05
(2016)晋民申45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等20人与阳泉市正玉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7-09
2015-07-09
(2015)阳民终字第231号
劳务合同纠纷
范**、刘**等与阳泉市正玉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开市监处﹝2023﹞1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7月13日,我局接到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交办的阳泉天虹包装水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图片中使用国旗图案。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中,发现阳泉天虹包装水有限公司在其名为“至善天虹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包含:“国旗图案”“五一劳动节”“限时秒杀”“5月1日上午10:00山中乐泉饮用水10元/桶;5月1日-3日天虹纯净水购10赠2;5月1日-3日天虹纯净水购20赠5;5月1日-10日满500减26元优惠券限时、限品抵扣”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询问及其情况陈述,该公司于2020年12月加盟美团建立网站,由美团设计网页,每年交维护费700元。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核查:当事人阳泉天虹包装水有限公司在其名为“至善天虹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包含:“国旗图案”“五一劳动节”“限时秒杀”“5月1日上午10:00山中乐泉饮用水10元/桶;5月1日-3日天虹纯净水购10赠2;5月1日-3日天虹纯净水购20赠5;5月1日-10日满500减26元优惠券限时、限品抵扣”等内容的广告,该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经当事人确认的省局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涉嫌违法广告截图图片,证明: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印证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一般禁止情形】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规定,构成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行为。
罚款2.0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