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丁吉美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吉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2MA2B37460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新华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市监处罚〔2023〕424号
经查明,2023年4月26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26日;单价:36元/kg;抽样基数:2kg;抽样数量:2kg;备样数量:1kg)进行了抽检,根据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鲫鱼系当事人2023年4月26日,从吴兴张建国水产品商行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被抽检批次鲫鱼4公斤,购进价格2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6元/公斤。除销售给抽检用2公斤外,其他产品已零散销售完毕。故对当事人的货值认定为144元,违法所得认定为48元。经现场测量,当事人摊位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所购鲫鱼的进货单据,未能提供该批次鲫鱼的合格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截至调查终结,无召回数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48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