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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济明联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崇阳新建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明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MA4952PL6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新建路5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90号
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当事人在未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标签标注“5ml:15mg,批号:25110804,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83329等”内容的“氧氟沙星滴耳液”1盒;标签标注“2.5mg*35片,批号50-251216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93088等”内容的“苯磺酸左氨”2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氧氟沙星滴耳液”和“苯磺酸左氨”的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26日,当事人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的情况下,仍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硫酸氢氯比格雷片”、“格列齐特缓释片”、“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各1盒、“阿卡波糖片”4盒,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要求执业药师驻店审核处方,改正了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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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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